(二)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全社会防范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1.制定《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快城市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3年地、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市政消火栓建设要基本达到国家《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标准,其余城镇消火栓建设2005年底前全部达标,消防队站建设、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都要达到国家《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的最低标准。新建城市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步到位。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障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
1.“十五”期间要争取增加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员额,以缓解严重警力不足的局面。到2005年兰州市增建4个消防站,各地、市、州平均增建1个消防站,使全省公安消防中队总数达到51个。
2.以消防特勤队伍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抢险救援职能。兰州市2001年底以前要完成兰州特勤大队的营建工作和装备配置工作。到2005年,各地、市、州政府所在城市消防队(站)要按特勤消防队建设,各县(市)中队都要设立特勤班,并配备必要的特种器材,以满足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3.“十五”期间要在没有公安消防中队的县积极探索和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如合同制、民间联办、民办公助等,承担一些初起火灾和小火灾的扑救任务。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要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的路子。
(四)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努力改进灭火救援工作
1.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要根据火灾特点和规律,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辖区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把落实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作为“十五”期间重点工作来抓,2002年重点搞好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行。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加强对消防行业的宏观调控,抓紧研究制定与改革配套的消防产品和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开展试行消防建审和验收分离,建立和完善消防监督职权的内部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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