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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甘肃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落实消防责任,强化基础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服务经济建设”的总体思路,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加大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最终达到“政府领导有力,消防法制健全,安全责任落实,监督管理有序,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优良,部队建设过硬”的总体目标。
  二、具体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人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全面了解和认真研究本地消防工作的状况,制定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等重大问题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大对消防的投入,为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促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九五”期间未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金昌、天水、白银和新增的武威四个地级市,2001年要完成规划编制的报批工作。地、州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和县级市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余城镇2005年以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使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今后,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适时对本地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督促限期加以解决,对限期内不能整改解决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下功夫整改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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