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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甘肃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
 《甘肃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34号 2001年12月6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甘肃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消防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努力改善消防设施,集中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一方平安。

         甘肃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九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按照《甘肃省消防工作发展五年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在社会化消防管理、消防法制建设、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装备和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促进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整体而言,消防工作还远远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社会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为突出的是,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薄弱,消防队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分别欠帐68.5%、73%和62.8%;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与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不相适应,消防法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尤其是特大火灾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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