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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失效]

  建立和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和州、市政府、地区行署要加强义务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需要。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负责教职工工资的统一发放;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负责本地教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村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基本单位,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负有重要责任。要继续发挥行政村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要负责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划拨新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改善办学条件,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税费改革的地方,村上要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为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具体问题。
  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制度。从2002年起,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做到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市、区)统一管理和发放。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市、区)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上收到县,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和乡(镇)之间教职工的调剂、调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建立健全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及危房改造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实行税费改革的地方,要建立危房改造专项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要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级以上财政拨给乡镇的教育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政府批准,下达到学校使用。
  四、调整中小学布局,规范义务教育学制
  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各地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原则上服务半径不足2.5公里的要予以调整合并;除交通十分不便的地方仍需保留必要的低年级教学点外,其他地方的教学点要予以撤并。在此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乡镇为单位或几个行政村联片举办寄宿制小学。初中布局的调整,要充分考虑农村初中适龄人口高峰的到来,原则上一个乡镇办一所初中,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乡镇联片举办规模较大的独立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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