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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通过个别推荐、市场调剂和行政调配等方式予以安置。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提出就业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在6个月内给予安置。6个月之后,非个人原因仍未得到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置。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和个人自行联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三、凡驻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规定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接收为由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每接收一名随军家属,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各用人单位非因随军家属本人原因,一般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暂行办法》(甘劳发[1998]151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确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驻军单位要对随军家属加强职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六、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社会兴办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就业扶助经费补助;工商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免收当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规定收取。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达到从业人员60%以上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部队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的各类家属工厂及服务网点,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使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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