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批转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
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1]96号 2001年12月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人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督促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各部门要提高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提供积极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就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拨随军家属就业扶助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经费;民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发放;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企业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手续。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随军家属适应市场需要,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实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凡当年随军家属就业率达不到90%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