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本地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对列入规划的重点文化工程和公益性文化项目,其所需土地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解决,免费提供建设用地,或减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并优先安排指标。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
(三)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美术馆、书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先建后拆、拆一还一,按规划安置,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四)“十五”期间,完成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目标。对国家补助我省47个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资金(每馆平均50万元),由省、地、县三级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五)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其使用方向。特殊情况确需将公益性文化设施改作经营性使用,必须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依法对其开发经营、租赁或转让。文化单位将公益性文化设施改作经营性使用,要向文化行政部门交纳一定比例的公益设施损失补偿金,由文化行政部门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再投入。
(六)在保证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用地的前提下,个别文化单位如确需盘活土地资源,允许其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出让。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报经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一定的土地租金。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其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出租、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出让所得,文化单位在依法缴纳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各项税费后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七)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资源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用于景区景点文物保护和建设,专款专用。
(八)在乡镇建制调整中,对文化站的设施、设备,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转并保证资产安全。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十五”期间,重点扶持我省特色文化演展、文化旅游、文物复仿制品开发,以及出版和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以重点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和以文化企业集团为龙头、文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的文化产业组织结构。确定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扶持、跨行政隶属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