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发[2002]14号 2002年2月2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然后向地(州、市)财政返还40%,再分别由省和地(州、市)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继续按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和《甘肃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甘财行发[1998]104号)执行。对省级使用部分,在支出范围不变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精神文明办公室在安排支出项目时,统筹考虑重大文化精品生产和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二、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加强文化设施建设
(一)加大公益型文化设施建设的力度并将其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城镇新建或改造小区,要按小区的规划规模配套建设文化设施,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小区文化设施规划、建成验收和投入使用应由文化行政部门参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