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力度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深入现场监察,防患未然,依法处理各类事故。
六、规范乡镇煤矿用工秩序
乡镇煤矿招收录用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工人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不准招用童工,不准安排女工下井。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办理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煤矿劳动用工和实施工伤保险的管理监督,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国有煤矿下岗职工到乡镇煤矿就业。
七、加强乡镇煤矿维简费的管理
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足额提取,主要用于安全设备的购置,改善煤矿安全条件。煤炭管理部门集中的维简费要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时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煤矿欠缴的维简费,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以前补齐。
八、加强乡镇煤矿安全技术工作的管理与服务
各重点产煤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内乡镇煤矿技术服务要求,集中建立地质测量等技术服务队,为当地乡镇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并承担煤炭管理部门委托的对乡镇煤矿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九、加强矿山救护工作
重点产煤市要在产煤较集中地区设立矿山救护队。没有条件设立矿山救护队地区的煤矿,要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灾协议。矿山救护队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收支平衡的原则,向有关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没有矿山救护队又不签订救灾协议的煤矿不准从事煤炭生产。
十、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实反映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调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规定时限做好煤矿死亡事故查处工作。对死亡事故要严肃查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要绳之以法。省煤炭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每月通报一次事故情况。
十一、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