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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
 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促进全省乡镇煤矿安全情况的根本好转,现就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办矿秩序
  开办乡镇煤矿,办矿单位或个人要提出申请,由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发批准文件,办矿单位或个人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关闭非法、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煤矿生产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独眼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齐全的;未采用机械通风的;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升降人员没有使用专用容器的,高突矿井没有完善监测手段和措施的。
  三、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乡镇煤矿予以整顿
  对虽已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但在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和防尘等方面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的乡镇煤矿,煤炭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煤矿使用和运输炸药,必须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火药供应证和火药运输证,严禁代供、代运和转借、转卖火药。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雷管、炸药支领、使用、回收和存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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