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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9日)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
 “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的售后管理,维护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8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制定“公约”,并报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2.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经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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