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调帐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依法行使税收检查职权,进一步推动税务稽查调帐工作的开展,加强税收执法刚性,提高税收稽查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和《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稽查机关计划安排稽查的所有案件(包括群众举报、税务部门内部移交、上级部门指定检查和日常抽查等案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调帐程序
第三条 稽查人员对所有计划安排稽查的案件实施调帐检查。对认为不应采取调帐检查的案件,经所在税务稽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不实施调帐检查。除此以外均应按本办法对案件实施调帐检查。
第四条 稽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业户)实施税务稽查时,应根据本办法将业户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本局实施检查。
第五条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制定《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稽查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一)在《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的左上方空白处,填写被调取帐簿业务的全称;
(二)按税务稽查所属时期,填写调取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所属时间;
第六条 由稽查人员填写《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一式两份,经科长审核、局长签发后,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编号、加盖公章发出。
第七条 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实施调帐检查时,一般仅限于调取业户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凭证和其他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有关涉税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调取业户的帐簿、凭证等有关涉税资料时,应当按规定向业户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和退还资料均应在有两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