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消防施工图(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消防施工图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二)核准1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三)审核1项
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取消市公安局审批部分,统一由市广电局管理)
(四)备案16项
1.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国人携带猎枪出境申领运输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月增加射击人数和枪、弹损耗及安全情况(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4.射击场子弹、射击场活动(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存放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库(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6.枪支、弹药保管人简历(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7.持有运动枪、弹药单位(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8.接受外国人赠送或转让猎枪弹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9.持有气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0.营业性射击场所安全合格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2.灌充、使用氦气球(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3.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根据《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应为审批事项,不再重复设置备案事项)
14.经销消防产品资格(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5.外地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6.境外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
(一)审批6项
1.票据承印厂资格(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
2.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经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属于禁止事项,不再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记账本位币变更(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6.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重要财务事项(改为备案)
(二)审核1项
外贸公司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资格(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规定,财政部不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