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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审批3项
  1.境外组织在本市高等学校中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权限内市属高校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备案)
  3.权限内市属高校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保留审查教育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后有关审查初步设计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认定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市政府[2001]38号文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的通知》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2.认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根据市政府[2001]38号文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二)核准3项
  1.技术市场经营单位与管理人员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2.技术合同登记(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3.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三)审核2项
  1.国家八六三计划和国家攻关计划项目立项(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2.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北京市公安局
 
 (一)审批13项
  1.开办机动车维修业(改为备案)
  2.处置退役、废旧放射源(改为备案)
  3.建立经济民警队伍(改由市保安公司承担)
  4.经营旧货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5.经营印刷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6.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及在社会上流通票证准印(下放公安分县局)
  7.开办旅店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8.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下放公安分县局)
  9.外省市单位、个人到京购买剧毒物品和本市到外省市购买剧毒物品(下放公安分县局)
  10.设立爆破物品服务公司(下放公安分县局)
  11.生产、销售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应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12.消防设计方案(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查消防设计方案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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