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标准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责任、审批权限、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凡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今年还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71项,核准22项,审核17项,备案23项)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1项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本市权限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登记备案)
(二)核准1项
化肥经营单位批发资格(改为工商登记)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列入
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经营二类监控化学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经营单位)
(二)审核1项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单位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审批3项
1.设立旧货企业(改为备案)
2.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产权交易及关、停、并、撤(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3.餐饮业、旅店业企业等级评定(改由行业协会采取自律方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