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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标准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责任、审批权限、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凡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今年还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71项,核准22项,审核17项,备案23项)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1项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本市权限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登记备案)
  (二)核准1项
  化肥经营单位批发资格(改为工商登记)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经营二类监控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经营单位)
  (二)审核1项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单位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审批3项
  1.设立旧货企业(改为备案)
  2.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产权交易及关、停、并、撤(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3.餐饮业、旅店业企业等级评定(改由行业协会采取自律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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