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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政发[20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要求,经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3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审批71项,核准22项,审核17项,备案23项),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
  现将《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停止审批。但其中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原审批部门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通知接收部门及单位,接收部门及单位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转变工作方式,做好服务工作。
  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三、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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