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区县、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
三、资金管理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将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素纳入市财政对区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区县的基本需求。
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保障金拨付乡镇政府,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纳入当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由区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推进。乡镇政府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村委会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抓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和网络化。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农业、审计、物价、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宣传。
(二)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在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教育、鼓励和支持他们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对五保对象、孤老、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应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