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政策性业务实行政府“委托代理制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要求,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2003年起,政府对粮食工作的宏观调控及政策性业务通过委托方式进行,受委托企业要与政府签订“委托代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委托企业要积极支持政府搞好宏观调控,为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各地要本着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原则,合理调整购销企业的组织形式,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粮食购销公司。对经营量小、交通不便、经营成本高的边远基层粮站(点)要予以撤并。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减员分流和改革改制步伐。2002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业务量定编、定岗、定员,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鼓励下岗分流人员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予以扶持。2003年前将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特困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等费用需要补交的,由财政给予适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整体改制和全员身份置换。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自身改革,增强竞争和服务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千方百计扩大经营量并降低经营成本,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和粮食购销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定粮食生产、搞活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重大意义的认识,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解决新问题,推动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深入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搞好配合。为确保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和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照有关法纪给予严肃处理。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扶持粮食购销企业。现行财政性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和资金安排在5年内(2002年4月1日起)继续保留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