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六、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争取于2002年完成全省建制镇以上的基准地价测评工作。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尽快公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公布。
要以地价管理为核心,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公布、协议出让土地集体决策、成交价申报、地价查询、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抓紧建立全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省城市(镇)地价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七、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土地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秩序的好坏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精心部署,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出成效。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以来各级政府审批管理土地情况和用地单位在土地资产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八、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脱钩。要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要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各类工程指挥部、统建办等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实施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一律无效,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