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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土地交易市场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公开交易范围,规范市场运作行为。要实行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各级政府要从完善土地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明确招标拍卖的具体范围,使此项工作逐步制度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和备案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加强部门配合,遵循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正确区别国有土地资产流动和流失的本质,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涉及土地权益变动的,经贸、财政等部门在审核企业改革方案时应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制订更灵活、更适宜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要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得低价售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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