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财政、物价部门另定。
经济适用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要明确并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对象及销售价格,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取暴利。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保证国有土地收益足额入库。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中6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收购储备。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资本(资产)置换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严禁以置换之名,非法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资本置换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务公开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抓好各级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土地交易中心(所)”,并挂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