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修改为:“从国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省内目的地时,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在6日内持口岸出入境检疫机关的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