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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条 船舶航经长江尹公洲航段时,应尽量靠右行驶。
  第十一条 沿丹徒水道缓流浮上驶的小型船舶,驶至小型船舶警戒区后,在无碍顺航道船舶行驶情况下过渡到南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南岸,沿丹徒红浮上驶进入上行小型船舶航路。

第四章 船舶报告

  第十二条 下列船舶驶入长江尹公洲航段或始发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队。
  第十三条 报告位置:
  (一)上行,马鞍矾过河标;
  (二)下行,龙门口过河标;
  (三)长江尹公洲航段始发前。
  第十四条 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的09频道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内容:
  船名(呼号)、国籍、总长、总吨、吃水、货物种类、始发港或上一港、目的港及主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交通组织和单向通航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根据通航环境,对船舶实施交通组织。
  第十七条 单向通航受控船舶:
  (一)3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二)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第十八条 单向通航水域:
  (一)尹公洲上嘴头与定易洲#1甲连线上300米至尹公洲下塔形岸标与丹徒红浮鼓连线间水域;
  (二)丹徒#3黑浮与大港红浮连线上下各1000米间水域。
  第十九条 等让区域:
  受控船舶应在单向通航水域附近安全水域等让。
  第二十条 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单向通航水域内受控船舶间禁止追越、并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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