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船舶航经长江尹公洲航段时,应尽量靠右行驶。
第十一条 沿丹徒水道缓流浮上驶的小型船舶,驶至小型船舶警戒区后,在无碍顺航道船舶行驶情况下过渡到南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南岸,沿丹徒红浮上驶进入上行小型船舶航路。
第四章 船舶报告
第十二条 下列船舶驶入长江尹公洲航段或始发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队。
第十三条 报告位置:
(一)上行,马鞍矾过河标;
(二)下行,龙门口过河标;
(三)长江尹公洲航段始发前。
第十四条 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的09频道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内容:
船名(呼号)、国籍、总长、总吨、吃水、货物种类、始发港或上一港、目的港及主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交通组织和单向通航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根据通航环境,对船舶实施交通组织。
第十七条 单向通航受控船舶:
(一)3000总吨以上的船舶;
(二)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第十八条 单向通航水域:
(一)尹公洲上嘴头与定易洲#1甲连线上300米至尹公洲下塔形岸标与丹徒红浮鼓连线间水域;
(二)丹徒#3黑浮与大港红浮连线上下各1000米间水域。
第十九条 等让区域:
受控船舶应在单向通航水域附近安全水域等让。
第二十条 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单向通航水域内受控船舶间禁止追越、并列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