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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0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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