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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均改为:“《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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