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非经民政部门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兴建丧葬殡仪服务设施。从事经营性殡仪活动业务,应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火化区内出售纸扎品、棺木和刻制墓碑。”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