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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九条规定。
二、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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