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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本市经营、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燃气器具在本市销售的,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或者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代为维修。”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用户自购符合要求的合格燃气设备、器具,亦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购符合要求的合格燃气设备、器具。”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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