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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
 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以下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
  2.西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2月20日市政府发布)
  3.西安市小型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4月30日市政府发布)
  4.西安市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规定
  (1997年6月26日市政府发布)
  5.西安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988年6月28日市政府发布)
  6.西安市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4月15日市政府发布)
  7.西安市国营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方案
  (1992年4月15日市政府发布)
  8.西安市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1992年4月15日市政府发布)
  9.西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
  (1994年5月4日市政府发布)
  10.西安市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1992年7月11日市政府发布)
  11.西安市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1991年4月9日市政府发布)
  12.西安市奖励引荐外资中介人实施办法
  (1995年9月26日市政府发布)
  13.西安市外商投资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办法
  (1995年9月26日市政府发布)
  1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6日市政府发布)
  15.西安市鼓励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办法
  (1995年9月26日市政府发布)
  16.西安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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