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要给予食宿补助。
(四)进一步落实“三级补助”政策,按闽教初[1996]18号文件关于共同做好在校盲、聋童少年补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跨县(市、区)就读的盲、聋童,由设区市补助学习费用,县(市、区)补助交通费,乡(镇)补助生活费。
(五)继续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活动,帮扶特困残疾学生。在实施“春蕾计划”“希望工程”中,要特别关注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并资助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的入学费用,切实保障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的教育权。
(六)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学毕业生到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或到省外高等院校举办的特殊教育学院(系)和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班)学习。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也要积极考虑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七)积极推行贫困残疾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各有关金融机构应优先向高校贫困残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利息的财政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减轻贫困残疾学生负担。
(八)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继续办好泉州师院特殊教育专业,充分发挥其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作用,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对非特殊教育毕业的专任教师要进行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八、文化体育
(一)在日常的新闻宣传中,要积极报道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动态、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残疾人的典型事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和部分专题节目中,要加大对残疾人保障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保障残疾人家庭、康复、升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的报道。福建电视台新闻中心要继续与残联配合办好手语新闻节目《一周要闻》。
(三)在我省优秀著作出版基金评选时,对残疾人作者的优秀作品和反映残疾人生活的优秀作品要给予照顾,以扶持和帮助此类出版物的出版,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
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发展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