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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七)批量进口《办法》附件一所列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办法》附件二所列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并报送海关总署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扶贫贷款优惠利率。有关商业银行要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用于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等。扶贫贷款比照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执行财政部门按此优惠利率与同期档次正常贷款利率的利差实行全额贴息。
  六、康复用品
  (一)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或在满足主要条件下优先列为省重点企业。在生产要素协调调度中优先向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和残疾人兴办工业企业支持倾斜。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满足残疾人康复需要。
  (三)为便利残疾人行动特制的机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特殊教育
  (一)“十五”期间,全省要在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近高等教育的机会。福、厦、漳、泉的市区及所辖的沿海城市的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其他县(市、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要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特殊学校办学条件,省级继续设立特教专项经费,支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各地也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与省级经费配套使用,解决特殊教育事业的急需。各地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残疾学生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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