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制定并充分运用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在大力扶持办好福利企业,发挥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作用的同时,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
(三)以社区为依托,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四)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建立各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逐步在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联网,共享信息资源。
(五)各级劳动力市场要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将本地所有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
(六)要尽可能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优先推荐就业。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就业培训机构、技校要提供方便,积极主动组织培训;经组织和单位介绍的,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对需要保管档案的,给予优先安排。
五、经营生产
(一)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持相关的材料、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窗口办理时,应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残疾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困难并持有当地残联颁发的特困证明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工商管理费。
(三)对残疾人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在申办私营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并得到法定中介机构评估后,允许充抵20%的注册资本,属高新技术的,并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允许充抵35%的注册资本。
(四)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残疾人从事劳动所得包括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残疾人个人进口《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附件一所列的残疾人专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