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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对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应提供方便,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或采取其他优惠办法。对新建以及现有体育场馆设施改造,要修建无障碍设施。
  (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执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优先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省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无偿接待残疾妇女儿童的来信来访,开通热线电话,为残疾妇女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全社会都要关心残疾青年女性,帮助她们解决就业难的问题,维护残疾妇女的就业权。利用“三八”、“六一”等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发动广大妇女为残疾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七)在组织实施“造福工程”搬迁任务时,对残疾人贫困人口,继续采取倾斜政策,即对列入搬迁计划的残疾贫困人口,补助标准比一般人提高300元。
  (八)办理残疾人因公出国(境)参加体育比赛等对外交往事项,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福利企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扶持残疾人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35%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继续按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四)对以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四、劳动就业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拓与探索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由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转变为市场就业,由集中安置转变为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新路子,要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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