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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修改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5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2002年4月28日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监督,准确反映组织机构有关信息,发挥代码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经济往来活动的临时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代码编制规则,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代码登记并申领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是代码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 代码的赋码、颁证和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代码的应用工作。
  第五条 申领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在被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中直机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代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组织机构报送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赋码,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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