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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2002修正)

  第九条 除经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港口供应或上船回收废旧物品。
  第十条 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捞;
  (二)游泳、钓鱼;
  (三)擅自拣拾、打捞失落在货场、道路、港池中的货物和其他物品;
  (四)走私、倒卖外汇等非法交易;
  (五)私留、素要、传播淫秽物品和内容反动的出版物;
  (六)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卖淫、嫖娼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
  (七)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货物和港口设施;
  (八)非法经营扰乱治安秩序;
  (九)其他违反港口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章 客运站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客运站逗留的人员,均应遵守客运站的各项规定,接受客运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客运站广场的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服从港口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在客运站广场设置摊点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须经城建主管机关、大连港公安局审批经营地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进行营业。
  第十四条 乘船旅客须按顺序购票、检票、上船,任何人不得霸占售票窗口、抢购船票和强行发放自制的购票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一)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三)淫秽物品;
  (四)其他违禁物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大连市公安局或大连港公安局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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