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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永金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船舶、水上浮动设施及其人员进入港口水域,应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大连港公安局及其公安人员管理。”
  二、删去第九条。原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至第十条,并将原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养殖”和第(四)项中的“投机倒把”删去。
  三、原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并将原第十九条第(二)项删去,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并修改为:“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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