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丢失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云南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宣传、公开展览的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实行专控经营。目前,我省专营的单位是昆明信通力合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经过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2.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3.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商用密码专营单位未按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十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1.未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
2.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3.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4.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
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密码产品。
十七、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公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2、3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