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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2修正)

  第十八条 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审查,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章 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捡废旧物品。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二)租借、转让、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四)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五)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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