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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月17日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4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打围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对驶出工地的车辆应进行除泥除尘处理。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运,清运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并报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五、删去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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