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失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提出农业机械重大技术改进措施建议,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的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六)负责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业机械资金、设备、物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业、水利、农垦等有关部门协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户)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组织农业机械适用技术培训和推广,提供农业机械信息服务;
  (五)协助县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农业机械安全及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化的统计工作。
  第十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推广和培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机构,必须面向农业生产实际,以研究、开发和引进适应本地区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技术和产品为重点,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参与制定本地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计划并负责实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