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名师工程”,加大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同时积极引进基础教育高级人才。全国知名校长、省级重点中学和教育研究机构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快中小学标准化和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和带动教育现代化
继续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2003年底前,没有达到区一级标准的中小学全部达标。20005年前,全市65%以上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达到市一级以上学校标准。今后新建学校,必须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新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初中、小学联体,实行九年一贯制。分设的初中、小学要逐步实现对口入学。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调整布局等多种途径,解决每年因人口增长较快带来的学位紧缺问题。坚决清理“破墙开店”,2002年底前,全市实现“无门店学校”。
推行“名校带动”战略,努力扩大优质高中学位,高质量普及12年教育。力争2005年底前,市、区共建20所全国示范性普通高中,建成8所全寄宿制普通高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办好一批示范幼儿园,推进和研究一批0-3岁儿童早期教育项目。
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2002年秋季前建成全市教育信息中心,完成教育城域主干网和中心机房建设,各区配套建成二级中心节点,实现市、区、校互通连网,50%以上学校建成校园网。2003年底前,所有公办中小学和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实现“校校通”。大力推进学科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加强信息技术队伍的培训提高。
六、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民办教育,促其健康发展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经济实力、有社会公益心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举办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其教育用地实行优惠地价,收费适当放开。
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资格认证、职称评审、评估奖教、学生学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职业道德良好、符合我市户籍准入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由市区人才中心代理办理调入手续。
健全民办学校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间收取教育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教育储备金,以及其它还本形式的费用。
加强民办教育立法工作,把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教育、规划与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继续依法清理非法办学。
七、进一步强化深圳的教育特色,深入实施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