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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若干意见
 (2002年2月20日 深府[2002]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增创我市基础教育新优势,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现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以区镇管理为主”的体制
  我市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以区镇管理为主”的体制。市政府制定全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并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区、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本地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重点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多渠道依法办学,保护村民支持发展基础教育的积极性。
  继续推进公办幼儿园按教育准成本收费改革,从2003年开始,实行准成本收费的公办幼儿园,按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各类幼儿园的教育教学业务,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人口管理的政策,结合我市人口结构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人口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确保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三个增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保2002-2005年期间财政教育投入每年增长15%以上。各区、镇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时,优先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制定并执行全市统一的公办中小学生均事业费标准,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研究、评估督导和奖教奖优。
  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完善教育成本调查制度,健全收购调节机制,合理设置收费项目,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入学政策,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基础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特别是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收费,由教育部门商物价部门,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类适当放开收费。公办学校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可适当提高借读费标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捐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捐助物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捐助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捐助者可以指定专项用途,并获得专项资助的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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