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艾滋病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及检验检疫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职工、亲属及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监测与管理措施。
十五、民政部门。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救助;没有工作单位,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社会救助。
十六、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对有劳动能力又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提供就业服务,帮其实现就业。
十七、民族事务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工作,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宗教部门。组织各地宗教教职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信徒密集地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十九、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会会员、青少年、妇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维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自愿工作者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二十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总队。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