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安部门。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毒、非法采(供)血活动。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支持卫生部门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参与有关调研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对报复社会和保外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管理。
七、司法部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艾滋病性、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管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
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监狱、劳教场所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八、教育部门。负责省内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性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大、中学健康教育计划,在大学生中适当开展性安全知识的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工作。
九、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在育龄人群中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负责在育龄人群中合理推广、指导使用。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功能的避孕药具,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应用研究。
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对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外办、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负责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运转。负责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入境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人员艾滋病宣传、监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