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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意见

  3.划转核销减债。以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企业直接或担保借(贷)款形成的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企业负责偿还。对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已经放弃追偿的债务,按程序予以核销。对原财政周转金扶持项目所形成的债务,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关于清理处置财政周转金的有关规定,按回收、债转股或转为国有资本金和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予以核销等方式,及时处置财政周转金借款,以减少乡村负债。
  4.变卖资产还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办的企业,如经营困难或已停产,可变卖其资产或直接出售企业还债,既可经评估和债权人同意后以财产抵债,也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清偿还债。用国家或集体资金修建的干部和教师住房,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后收回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要用于偿还相应债务。其他按政府可以出售、出租的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小汽车等,也要尽可能变卖出售、出租,以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5.改革体制减债。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支出。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职能和界定事权范围,不再直接办理那些不该办、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务。改进项目投资政策,过去由上级部门支持兴办的教育、卫生、交通、广播、农业、林业、水利等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项目承诺的资金,凡没有兑现的,经清理确认后,上级部门要认真帮助解决,以减轻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债压力。
  (二)完善机制,杜绝新增不良债务。
  1.健全债务管理制度。乡镇政府不得直接办企业,不得为企业借(贷)款(包括其他形式的筹资)提供担保和抵押,也不得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对因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而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对没有按时偿还的当事人,不得调动或提拔;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强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快乡镇财政改革步伐,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财政单一帐户体系,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增加政府可支配财力,并在保证乡镇基本支出的前提下,集中部分财力偿还债务。
  3.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统计、会计核算和审计工作,促进财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农民群众民主理财积极性。
  4.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要把化解乡村不良债务情况作为县(市、区)和乡村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确立“减负就是增收、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决不允许通过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做表面文章,增加政府和农民群众的债务负担。要严格执行乡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不顾财力,大量盲目举债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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