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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1号)


  《关于修改〈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令第14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地、州、县”改为“市(州)、县(市、区)”。
  二、将第六条中的“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改为“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
  三、删去第十条。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该条中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该条中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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