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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等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计划生育收费,关系国家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的文件规定,加大对计划生育收费的专项整治力度,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要求计划生育部门为其代收费用。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借发放《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之机,强行要求计划生育当事人购买各种保险和各种书刊、宣传品和纪念品,参加计划生育保偿等;不得强行要求计划生育当事人参加各种有偿培训;不得代任何部门收取保证金、押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向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强制服务,并收取任何名义的计划生育服务费。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收支经费的管理。各乡镇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定编定岗,清退编外人员,收费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纳入各级财政。县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作计划生育收费公示牌,标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免费发放给各乡镇计划生育收费单位。各乡镇计划生育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建立健全农村计划生育收费管理责任制
  为确保计划生育收费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农村计划生育收费行为,市、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内部收费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担负系统内治理乱收费的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收费管理,确保国家和省各项减负政策、收费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不增加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负担,确保本系统不向农民乱开口子、乱收费。
  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共同承担起“清费、治乱、减负”的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计划生育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并在农村公布举报电话,设立联系点,加强对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违法违规所得,要全部退还群众,不能退还的要收缴财政;对继续在计划生育方面乱收费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决定或指示计划生育机构乱收费的行政领导,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于乱收费情节恶劣或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法纪严肃处理。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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