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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等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去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计划生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初步得到遏制。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行“搭车”收费现象,少数地方甚至因此而出现恶性事件,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计划生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农村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项目和地方出台的收费项目都属于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一)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计划生育证工本费:一孩生育证,每证5元;二孩生育证每证8元;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3、计划外生育费: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4、计划生育服务费:包括上环、取环、结扎、流产等项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收取此项费用,应提供相关的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应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孕情监测服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凡是高于上述收费标准或与上述收费规定不符的,要立即纠正。
  (二)取消和禁止的收费项目:
  1、分娩押金;
  2、定点分娩费;
  3、外出人员妇检押金;
  4、妇检反馈卡押金;
  5、流动人口押金;
  6、计划生育责任书费;
  7、妇检证费;
  8、妇检资料袋费;
  9、妇检违约金;
  10、妇检、出生押金;
  11、计划生育调节费;
  12、计划外动员费;
  13、生育指标调节费;
  14、节育合同押金;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16、尿检费;
  17、准孕证费;
  18、其它收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取消和禁止上述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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