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等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各地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对涉农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三乱”现象。为进一步治理农村乱收费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婚姻登记收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收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村婚姻登记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一年十月)
当前,我省部分基层组织和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婚姻状况证明费、新婚手续费等,提高结婚证工本费标准,强行摊销书刊、纪念品,强行提供服务项目,搭车代收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金和其他费用,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婚姻登记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
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保留的结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包括婚姻登记表格费、婚姻登记证费、婚姻状况证明费、新婚手续费、结婚证申请费、结婚保证金、新婚保险金、押金等,一律取消。不得借婚姻登记之机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有偿服务(如拍摄纪念照等),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购买各种保险和奖券,不得要求参加各种有偿婚前培训,不得代有关部门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押金,不得将婚姻登记职能分解到有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不得利用婚姻登记摊销各种书刊、新婚纪念品、新婚礼袋等商品。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为其代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