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选项,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联合会审,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以工代赈项目由省计委审核,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会签,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联合下达。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和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据以拨付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推行报帐制管理和专户管理,从省直接到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宏观指导,改变过去分散使用扶贫资金的做法,每年在兼顾面上扶贫的同时,集中力量办2至3件大事,办一件成一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重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市场流通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项目贷款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安排1至3年期的贷款。扶贫信贷资金要大、中、小结合。对在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视项目效益、扶贫效益和增加就业情况给予积极支持。信贷资金扶持种养业以外的项目,要具体落实扶贫措施。同时,要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直接进村入户的小额信贷、妇女连环脱贫项目,贷款形式注重与“公司+农户”、“能人+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信贷扶贫项目由县扶贫立项,县农行选项,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申报至省农行、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由省扶贫办汇总推荐,省农行负责评估论证,在推荐的项目范围内筛选。项目选定后由省农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执行。发放贷款前,必须先经过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确认。各级政府尤其是扶贫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部门做好到逾期扶贫贷款的回收工作,努力盘活存量,提高扶贫贷款质量。
(七)继续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一是继续实行省、市、县领导扶贫联系点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二是继续开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各帮扶单位要把帮扶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每年实实在在为贫困地区办1至2件实事。三是继续开展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的活动,省、市、县、乡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定点联系贫困户,了解真实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脱贫不脱钩。四是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大专院校、人民解放军等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五是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开发,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直接支持贫困农户。六是鼓励和引导企业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走实业扶贫的道路。七是积极扩大与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导的合作,进一步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援助和支持。
(八)从贫困地区实际出发,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
继续执行对长期在贫困县(市、区)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政绩显著、群众公认、干满8年以上的,可享受副市(厅)级待遇的政策。长期在贫困乡镇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的待遇,由各市参照这一精神作出相应的规定。鼓励人才、技术、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扶贫开发。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对机关分流人员到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其经营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领办、承包企业、租赁资产经营等,由所在县视财力情况,经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院所、农技推广站所和农民技术员到贫困地区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的,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贫困地区要切实注意保护民力,减轻农民负担,让贫困人口能够休养生息。
六、加强领导
(一)建立和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
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要继续实行扶贫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考核这些地方主要负责人的政绩,首先看扶贫开发工作的成效,看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否解决,贫困农户的收入是否增加,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是否改善。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扶贫开发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扶贫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都要靠基层组织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落实,必须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结合省委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村任职工作,建设好贫困地区村级基层组织。保持贫困地区乡镇干部相对稳定,主要负责人除特殊情况,任期至少要满一届。组织、扶贫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切实搞好贫困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贫困地区干部领导扶贫工作的水平。